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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大校发〔2023〕99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发〔202399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各直属党委(总支):

经学校20231225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

20231228



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履职表现和工作实绩,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及《佳木斯大学学生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佳大校发〔202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辅导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业绩考核与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学生工作年度量化考核、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工作室、学生评价等多方面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和实施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具体执行。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考核办法,全面考核本单位辅导员履职尽责情况,并在“学院考核”中给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辅导员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学校、学院每月规定的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主要按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核: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副部(处)长及科室负责人结合辅导员个人述职、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学生安全、学生违纪、寝室卫生、一站式社区工作、意识形态及舆情管控等情况,给出相应分数,经部(处)长会议研究最终认定。此项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二)学院考核: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工作九项职责,学校、学院规定的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给出相应分数。学院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经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会议认定后上报至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年底进行全年加权平均给出最终分数。

(三)学生工作量化考核:依据《佳木斯大学学生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将辅导员所在学院考核得分直接计为此项分数。

(四)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考核:被考核人结合辅导员培训、以老带新、团队建设、工作室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产出等方面形成总结上报至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由办公室综合研判给出相应分数,此项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五)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考核:依据《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辅导员工作室进行考核,给出相应分数,工作室得分直接计为工作室负责人分数;工作室负责人负责考核本工作室成员,给出的分数不得超过工作室所得分数。

(六)学生评价:发放辅导员工作学生评价调查问卷,学生评价人数不得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数的80%,其中反向调查“经常”占比超过30%的,此项计为0分。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5月、11月各进行一次。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实施分类考核,具体如下:

(一)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主要考核四方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核(20%)、学生工作量化考核(50%)、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考核(20%)、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考核(10%)。

(二)学工办主任

主要考核六方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核(10%)、学院考核(30%)、学生工作量化考核(30%)、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考核(10%)、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考核(10%)、学生评价(10%)。(注:兼任学工办主任的副处级辅导员按行政职务标准进行考核)

(三)正处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

主要考核五方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核(10%)、学院考核(40%)、学生工作量化考核(10%)、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考核(30%)、学生评价(10%)。

(四)学工办副主任及其他辅导员

主要考核五方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核(10%)、学院考核(40%)、学生工作量化考核(20%)、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考核(20%)、学生评价(10%)。

第四章 考核标准与认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人员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30%;学生工作量化考核荣获先进单位的学院优秀名额比例增加至40%,获先进集体的学院优秀名额比例增加至35%,其他学院优秀名额比例控制在25%以内。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辅导员,在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基础上,可破格提升到优秀等次(不占学院名额):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最美辅导员荣誉称号或获得提名的;

(二)参加校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一等奖或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奖励的;

(三)担任校级及以上辅导员工作室负责人,且工作室在考核周期内评定为优秀的;

(四)经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辅导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严重后果的;

(二)教育引导学生不到位、管理工作失职,产生严重后果或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重大人身、财产、责任事故的;

(四)在学生党员发展,学生干部任用、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失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五)经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各项考核结果向辅导员通报并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办公室核算总成绩后,给出辅导员考核等次,向全体辅导员公示,公示期内接受辅导员申诉等事宜。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履职,脱产外出学习、挂职锻炼、驻村、借调等情况不在岗的辅导员,不列入当年辅导员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聘任,奖励惩戒以及核发辅导员岗位津贴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者,等同于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量化考评实施细则》(201011月)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办公室   202312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