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大发〔2023〕100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
与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直属党委(总支):
经学校2023年12月25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特色和资源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辅导员工作九项职责,围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探索、研讨交流,建立研究式、讨论式、互动式工作模式,产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第三条 工作室应当凝聚“思政育人”工作合力,逐步推动“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形成,使工作室成为展示辅导员风采的窗口,创新育人理念方法的高地和孵化思政育人精品项目的平台。同时,通过工作室建设,促使辅导员队伍人才形成梯队、骨干形成团队、“带头人”形成核心,引导辅导员分类化、团队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学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
第二章 研究方向与建设要求
第四条 工作室应当围绕“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引领、党团与班级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学风建设、资助育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国防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等开展研究和创新实践工作。
第五条 工作室应当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开展建设:
(一)创新引领。紧跟国家思政育人新形势、新政策,针对学校学生工作的存在的空白或薄弱环节,贴近大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需求,积极培育富有创造性、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创新实践工作。
(二)经验总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定期召开研讨会,充分挖掘工作中的亮点和特色做法,总结经验、凝练特色,进一步提升育人成效。
(三)攻坚克难。注重融合资源,以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坚持靶向建设,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辐射带动。工作室的成果应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以论文、专著、沙龙、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展示、转化,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五)创先争优。工作室要围绕学校发展,紧扣研究方向,充分发挥工作室培养、研究、引领示范功能,锚定目标,跳起摸高,在各自研究方向上多点开花,带动学校学生工作争创一流。
(六)学术研究。通过工作室建设,工作室成员具备较强的理论分析能力和科研能力,在课题立项、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方面产出成果。
(七)团队建设。工作室以培育辅导员工作能力、学术能力为核心,以共同的研究方向为纽带,建设工作务实、学风浓厚、梯队合理、团结协作的工作团队。
第六条 工作室应当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定期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听取建设意见,汇报建设成果,开展工作研讨。
第七条 各工作室应当注重资源整合,经常性的开展工作室之间的经验交流、业务探讨,成果分享,多角度、全方位提升育人合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工作室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专职辅导员,且在申报方向上具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教学科研能力及前期研究成果。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整合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资源开展建设工作。作为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一般为5-10人,工作室负责人所在学院的成员不超过3名,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部门组建。
第九条 工作室成员由工作室负责人负责遴选,全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研究专长等申请加入工作室,并由工作室负责人最终审定。原则上,作为成员最多参与2个工作室的建设。工作室成员工作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意愿转入其他工作室或退出,满足条件的也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工作室。
第十条 工作室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报《佳木斯大学辅导员工作室申报书》,提出申请,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召开工作室申报现场答辩会议,听取申报人对工作室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可执行性、创新点以及预期建设成果等方面的汇报,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审核结果全校公示。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布工作室成员招募通知,辅导员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加入,由工作室负责人组织遴选。成员招募完成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授予证书并挂牌。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为工作室运行给予经费支持,从学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学校及学院负责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场地保障和相应设备。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工作室负责人若因职务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应提前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确定新的负责人并妥善完成工作交接之后,方能离岗。工作室成员确因故需要变动的,经工作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每年初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工作总结,参加年度考核答辩,并对工作室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每年对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室,学校将为工作室负责人提供外出交流培训机会,单独划拨辅导员岗位“优秀教师”评选名额,择优推荐“黑龙江省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评选,并作为辅导员职业化晋升的重要依据。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室,将设立为星级工作室。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工作室负责人每年对工作室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退出工作室,考核结果将纳入辅导员个人年度量化考核。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室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工作室的认定、考核、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
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